對象:
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、旅館業登記證、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。
用途:
1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(建)土地、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。
2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機器、設備等支出所需之資金。
3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。
4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,必要之營運周轉金。
額度:
1.觀光遊樂業、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3億元;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六仟萬元。
2.營運周轉金:觀光遊樂業、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5仟萬元;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仟萬元,甲、乙種旅行業最高
不超過新台幣五佰萬元。
期限:
1.購置(建)土地、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投資計畫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。
2.購置機器、設備等投資計畫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。
3.營運周轉金所需資金、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投資計畫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。
4.承租經營之旅館業,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限。
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、旅館業登記證、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。
用途:
1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(建)土地、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。
2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機器、設備等支出所需之資金。
3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。
4.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、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,必要之營運周轉金。
額度:
1.觀光遊樂業、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3億元;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六仟萬元。
2.營運周轉金:觀光遊樂業、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5仟萬元;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台幣一仟萬元,甲、乙種旅行業最高
不超過新台幣五佰萬元。
期限:
1.購置(建)土地、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投資計畫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。
2.購置機器、設備等投資計畫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。
3.營運周轉金所需資金、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投資計畫,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。
4.承租經營之旅館業,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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