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象:
以從事下列之服務業,並依法登記之民營事業為限。
1.流通服務業
2.通訊媒體服務業
3.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
4.人才培訓及物業管理服務業
5.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
6.文化創意服務業
7.設計服務業
8.資訊服務業
9.研發服務業
10.環保服務業
11.工程顧問服務業
用途:
1.從事研究發展、培訓人才、品牌、後勤支援、廣告、行銷等計畫。
2.無形資產(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)之投資計畫。
3.購置土地、營業場所(房屋)、機器設備及營運所需之資金。
額度:
最高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核貸,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。
期限:
最長不得超過15年。
以從事下列之服務業,並依法登記之民營事業為限。
1.流通服務業
2.通訊媒體服務業
3.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業
4.人才培訓及物業管理服務業
5.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
6.文化創意服務業
7.設計服務業
8.資訊服務業
9.研發服務業
10.環保服務業
11.工程顧問服務業
用途:
1.從事研究發展、培訓人才、品牌、後勤支援、廣告、行銷等計畫。
2.無形資產(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)之投資計畫。
3.購置土地、營業場所(房屋)、機器設備及營運所需之資金。
額度:
最高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核貸,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。
期限:
最長不得超過1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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